为进一步规范有奖举报工作,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,省交通运输厅、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了《浙江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》,适用于浙江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。
本《暂行办法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凡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名举报道路运输违法行为,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尚未发现的,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案件,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(税前)。那么,道路运输过程中,哪些行为举报有奖?对举报人有哪些要求?一起来了解~
举报浙江省内发生的下列道路运输严重违法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,可以获得奖励↓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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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证营运行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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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客运严重违法行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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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严重违法行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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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严重违法行为。
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举报受理部门,统一受理各种形式的举报案件。
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畅通“12328”热线、专用微信公众号、通信地址、电子邮件信箱等举报渠道,并向社会公开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来人、来电、来函及网络举报等形式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违法行为。
举报人所举报内容应具有真实性、可查性和可核对性,要据实告知被举报人(包括企业)的姓名(名称)、车牌号、违法经营发生地点、违法事实情节和证据等情况,并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以待进一步核实。
提倡实名举报,但对包含上述举报内容要素的匿名举报,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受理。
这些举报不予受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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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人未通过公开的举报渠道举报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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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人未告知违法行为地点等要素而无法查实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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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人未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而无法核对的。
这些举报不予立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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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,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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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人以暴力方式等胁迫当事人从事交通运输违法活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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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人以引诱手段欺骗当事人从事交通运输违法经营活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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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事实了解不全面、不准确,发生误告、错告等举报失实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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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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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,应奖励最先举报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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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名举报的,按上述有关条款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,奖金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均分。
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》,到发出通知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领取奖金。举报人领取奖金时,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的领条和相关证件复印件,上述领条和复印件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留档备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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